关于严防伪造合同印章、打击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近期,公司配合司法机关相继处理了数起伪造公司印章、委托书,假冒矿源牌商标,对外签订虚假合同案件。相关责任人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为防范风险,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案例一:
2014年11月,王某以河南矿山名义与杭州市某公司签订了一台10吨门式起重机购销合同。后王某以19.5万元的价格在封丘县某起重机厂定做了一台该型号起重机,假冒我公司“矿源”商标,以30万元的价格售给杭州市某公司,从中牟利。
王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我公司的声誉,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我公司报案后,经过侦查、起诉,后经洛阳市知识产权法庭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
宋某以嘉祥县某起重机械修配中心的名义与运河钢材市场闫某签订了一份起重机供应合同,约定向闫某供应起重机如下:电动单梁起重机3台,规格型号为10T-18.85M;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1台,规格型号为:QD32/10T-18.60M。2016年10月8日公司得到举报称上述起重机是假冒我公司“矿源牌”起重机产品。10月9日公司派人赶赴现场查看,发现该批起重机中的QD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并非我公司产品,但他们的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明书却加盖“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质量保障部”印章,经我公司验证,该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明书及印章均系伪造。
宋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市场管理秩序,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并给公司名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其行为涉嫌私刻公司印章犯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现已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不日将报请逮捕。
案例三:
2016年11月上旬,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举行了一次招投标活动,我公司业务人员在与船舶重工集团联系时被告知,徐某已代表我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接洽沟通,并提供了所谓的我公司授权委托书。后经查实,我公司并没有针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的这次招标活动给徐某开具任何委托手续,徐某私刻我公司印章并伪造我公司授权委托书,参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进行的招投标活动。我公司多次与徐某联系,阐明厉害关系,并希望其前来公司说明情况,采取行动消除不良影响。虽经多次劝告,但徐某不为所动,依然肆意妄为,不积极解决问题,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为维护我公司及相关业务经理合法权益,针对这一事件,现已交公安机关处理。
为了保障广大客户利益,我公司再次发布如下声明:
1、凡以我公司名义采取以次充好、伪造合同印章、伪造授权委托书、套改标牌、非法冠名、篡改《产品质量证明书》等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人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公司权益及品牌声誉的活动。
2、针对目前市场存在的假冒公司商标或假冒公司业务人员投标等不法经营行为,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如构成犯罪我公司将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以维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和我公司的品牌声誉。
3、欢迎广大客户和业务经理提供侵害我公司品牌形象及权益的信息,以便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共同维护起重机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好我们共同的权益。欢迎广大用户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各种假冒矿源品牌的非法经营活动,我们诚表感谢并将酌情奖励。
特此通告!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0日